113年度司聲字第1681號
代 理 人 陳彥孝
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應
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
第61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查相對人應
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萬0,79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