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1695號
聲 請 人 鄭淑敏
相 對 人 好付數位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
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47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
對人負擔。
二、
經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7,33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