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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4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  
相  對  人  沈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沈淑貞」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沈淑貞」。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