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日商ALTPLUS INC(日商歐特加股份有限公司)
設Sunshine 00 00F 0-0-0 Higashi-Ikebukuro Toshima-ku Tokyo, 000-0000 Japan
陳良彥律師
相 對 人 齊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相 對 人 許金龍
上列
聲請人聲請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
當事人欄中關於
相對人許金龍代理人「
傅文民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