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565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豊文
相 對 人 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浩佑
相 對 人 吳智弘
上列
聲請人聲請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
主文欄第一行中關於「本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原裁定理由二第三行中關於「
鈞院」111年度存字第134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