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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5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65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陳豊文 
相  對  人  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浩佑 
相  對  人  吳智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第一行中關於「本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原裁定理由二第三行中關於「鈞院」111年度存字第134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