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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5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君 


相  對  人  黃秀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壹萬捌仟貳佰伍拾貳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前經如附表所示各審法院裁判確定,合先敘明
二、經查,聲請人於歷審繳納之訴訟費用及相對人應負擔之費用與計算方式,均詳如附表所示。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確定為418,252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