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612號
代 理 人 林易
兼法定代理
人 徐志成
相 對 人 曾苡晴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柒仟參佰貳拾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
經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97,327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