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6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46號
聲  請  人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相  對  人  眾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智能犬資料數據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參拾壹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62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二、查聲請人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原為新臺幣(下同)4,625,000元,繳納46,837元裁判費;聲請人減縮請求金額為2,684,000元,應徵收27,631元裁判費,減縮部分視為撤回,此項差額(計算式:46,837-27,631=19,206)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故第一審裁判費應以27,631元計算,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7,631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