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655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豊文
相 對 人 邱郁淳即刈堡食堂
主 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存字第三六號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
新臺幣壹拾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
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遵
鈞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21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
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10萬元,並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存字第3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
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
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提存卷宗,
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