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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6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代  理  人  章育誠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金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龐德明」之記載,應更正為「楊文鈞」。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