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708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兼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 00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
債權讓與通知之信函,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
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
債權讓與證通知書、債權讓與證明書、信封、普通掛號函件執據及國內掛號查詢明細表、除戶籍現戶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
拋棄繼承查詢單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僅設籍於戶籍址,
惟未居住於該址,有該分局民國113年7月10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33054075號函在卷
可稽。是相對人之
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