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
分公司
相 對 人 璽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本院一一二年度存字第二三四五號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九年度甲類第6期登錄債券新臺幣貳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
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
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
鈞院112年度全事聲字第11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200萬元,並以鈞院112年度存字第234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
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
上開聲請,
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以上均為影本)、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存字第2345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