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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7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727號
聲  請  人  景德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保熙 
代  理  人  黃朝琮律師
            林煒倫律師
            黃士剛律師
相  對  人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第二項關於「由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