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790號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前經本院103年度建字第366號判決訴訟費用由
被告負擔55%,餘由原告負擔;
兩造均不服提起
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度上更二字第160號判決「經廢棄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均由上訴人湯泉美地社區管理委員會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3年度
台上字第362號裁定
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是以,相對人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
合先敘明。
二、
經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於第二審上訴所繳納之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2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