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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8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836號
聲  請  人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代  理  人  王智明 
相  對  人  蔡婷婕 
            張智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貳佰玖拾玖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653號判決,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20%,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於113年5月28日撤回上訴確定,合先敘明
二、經查,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493元。是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4,299元(計算式:21,493元×20%=4,2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