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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8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862號
聲  請  人  圓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榮德 
代  理  人  呂嘉坤律師
相  對  人  國立國父紀念館

法定代理人  王蘭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貳仟零伍拾捌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前經如附表所示各審法院裁判確定,合先敘明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歷審繳納之訴訟費用及相對人應負擔之費用與計算方式,均詳如附表所示。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確定為52,058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
法院及
案號
當事人
訴訟費用負擔
訴訟費用
(繳款人/名稱/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22號
原告:
聲請人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1%,餘由原告負擔

聲請人
裁判費
鑑定費
123,672
112,000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建上字第8號
上訴人:聲請人
除確定部分外之第一
、二審訴訟費用,由國立國父紀念館負擔7/50;餘由圓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聲請人
裁判費
鑑定費
165,048
112,000
上訴人:相對人
相對人
裁判費
22,290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計算方式(扣除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 993,453 / 12,688,168 ) × 
( 123,672 + 112,000 ) 〕 ×  11%〕+〔(11,694,715 / 12,688,168 ) × ( 123,672 + 112,000 ) 〕 ×  14%〕+〔(165,048 + 112,000) 〕× 14%〕】-【 22,290 × 86% 】
合         計     
(即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52,058
備註
本件聲請人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688,168元,第一審確定(兩造均未上訴)部分為993,4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