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8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875號
聲  請  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陳育琳 
代  理  人  徐克銘律師
相  對  人  馳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郁珊 

相  對  人  仟溢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拾萬玖仟肆佰陸拾肆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前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220號判決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五十,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相對人馳特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454號駁回上訴;相對人馳特有限公司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72號駁回上訴確定。全案確定合先敘明
二、查聲請人所支出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03,157元及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1,600元、5,885元、8,285元,合計1,218,927元。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609,464元(計算式:1,218,927×50%,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