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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9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920號
聲  請  人  萬全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國材 
相  對  人  林柏達 
上列當事人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柒拾貳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55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19/20,其餘由原告負擔,案已確定。
二、查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790元及土地複丈費6,180元,合計27,970元。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26,572元(計算式:27,970×19÷20,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