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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9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921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  對  人  黃偉綸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將債權讓與事實通知相對人,相對人業已遷出國外,住居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移轉通知函、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12月2日即已出境,並於96年12月24日為遷出登記,今仍無入境紀錄,此有戶籍謄本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認定。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