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973號
代 理 人 林咸亨
吳俊輝
相 對 人 FONG TAI FISHERIES CO., LTD. 豐泰漁業股份有
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昭佑
相 對 人 裕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金田
相 對 人 陳昭廷
上列
聲請人聲請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
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駱錦明」之記載,應更正為「駱怡君」。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