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859號
聲 請 人 誠邦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周櫻美
聲請人以新臺幣2,000,000元為
相對人供
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6,000,0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
擔保金新臺幣6,000,000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就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之主張,依其提出之筆錄、另案
起訴狀、公司設立登記表、借貸規劃手稿、匯款金流料
、領現簽收表、傳票及存款憑條、存款往來明及存摺頁面、分錄簿及存摺頁面、土地及建物謄本、
不動產異動索引、
查封登記函、執行處函等影本,
堪認已盡相當之釋明;聲請人復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所請假扣押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3項、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附註:
一、聲請人收受本裁定
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
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
執行費用,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