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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裁全字第 108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假扣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859號
聲  請  人  誠邦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政達  



相  對  人  周櫻美  
上列當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2,000,000元為相對人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6,000,0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6,000,000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就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之主張,依其提出之筆錄、另案起訴狀、公司設立登記表、借貸規劃手稿、匯款金流料
  、領現簽收表、傳票及存款憑條、存款往來明及存摺頁面、分錄簿及存摺頁面、土地及建物謄本、不動產異動索引、查封登記函、執行處函等影本,認已盡相當之釋明;聲請人復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所請假扣押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3項、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註:
一、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