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893號
聲 請 人 廖翊豪
文以中
王偉丞
陳達育
相 對 人 御翔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廖翊豪以新臺幣1,020,000元或同額之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
相對人供
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3,051
,4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廖翊豪供
擔保金新臺幣3,051,400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人文以中以新臺幣1,080,000元或同額之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3,229
,05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文以中供擔保金新臺幣3,229,050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人王偉丞以新臺幣1,090,000元或同額之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3,260
,4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王偉丞供擔保金新臺幣3,260,400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人陳達育以新臺幣1,740,000元或同額之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5,217
,15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陳達育供擔保金新臺幣5,217,150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就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之主張,依其提出之預定
買賣契約書
暨匯款單據、車位增購增補條文、建案施工照片、相對人致瑞興銀行函、
解除契約存證信函及回執、施工進度查詢、瑞興銀行公告、存證信函退件資料、民事
本票裁定等影本,
堪認已盡相當之釋明;聲請人復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所請假扣押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酌定
適當之擔保金,以兼顧
兩造利益之衡平。
二、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3項、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附註:
一、聲請人收受本裁定
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
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
執行費用,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