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財管字第6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陳真珠之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專屬其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次按法院受理
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
人有管轄之
合意外,應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42條第1項、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失蹤人陳真珠
住所地為臺北州臺北市蓬萊町174番地(現為臺北市大同區),此有卷附之日據時期戶籍資料、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函影本、日據時期住所番地與現行行政區域對照表等
可證,是依
上開規定,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