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養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周O真
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
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
終止收養關係。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是養父母死亡後,為保護養子女利益,應使其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機會。而收養關係之終止影響雙方權益甚鉅,法院如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得不予許可。
二、聲請意旨
略以:養父係聲請人之叔叔,先前因聲請人之父母相繼過世,叔叔很擔心他的遺產無人
繼承,所以收養聲請人,以照顧養父的生活及醫療,現養父已死亡,聲請人欲將身分證後面父母名字變更回生父母姓名,故聲請終止收養回歸本家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據提出
戶籍謄本、除戶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為憑。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伊有繼承到養父的遺產,養父的房子現在出租他人,現金新臺幣(下同)200多萬元,伊拿去整修養父的房子,現在剩餘幾十萬元,伊本身家庭的兄弟姐妹原本不願意簽同意書,認為這是伊自己的事情,後來兄弟姐妹才不情願的簽,伊有跟他們說不會分他們遺產等語,有本院113年10月23日
訊問筆錄在卷
可參,足見聲請人於養父死亡後,確有單獨繼承養父之遺產,依聲請人所提卷附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所載,聲請人繼承之遺產逾800萬元。又聲請人成年後係基於自主意願與養父成立收養關係,即應了解除有繼承遺產之權利外,亦有奉養、祭祀、及延續養父香火之責,現又聲請終止其與養父間之收養關係,恐違背養父生前收養意願,對養父
難謂無顯失公平之情形。再者,
本件聲請人並無不能維持生活或謀生能力之情形,而聲請人之生父母均已去世,有除戶謄本附卷
可稽,聲請人並無終止收養以回歸本生家庭奉養生父母之急迫需求,是本件亦查無終止收養關係之急迫性及必要性。
四、綜上,本院審酌聲請人與養父成立收養時業已成年,經其自身決定承擔收養後之權利與義務,聲請人並繼承養父之遺產,權衡養家與本生家之一切利害關係,認如許可聲請人於養父死亡後終止收養,難合於一般社會之倫常觀念與衡平,本件亦查無終止收養之急迫及必要性,從而,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六、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