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國小抗字第7號
異 議 人 陳柏舟
上列
異議人與
相對人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本院113年12月19日本院裁定
聲明異議,
核屬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但書規定「
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
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所屬法院提出異議。」之情形。又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但書,提出異議,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8款定有明文,是
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
惟異議人未據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黃靖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