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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執事聲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113號
抗 告
人
即
債務人
徐文泰
上列
抗告人
與
相對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
異議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本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113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惟
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宛亭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