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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執事聲字第 4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417號
抗 告
人 陳俊霖
上列
抗告人
與
相對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因清償借款
強制執行
之聲明
異議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本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41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
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