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執事聲字第42號
異 議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徐沛狷
上列
異議人與
相對人徐陳素椒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
異議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本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所為112年度司執字第114564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
定有明文,且為合法異議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二、
本件異議人對於
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12年11月21日所為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4564號裁定提出
異議,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1月18日以113年度執事聲字第42號裁定命異議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
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23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異議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單附卷
足憑,
依前揭規定,其異議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