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執事聲字第442號
上列
異議人與
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本院
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12年度司執字第82996號裁定
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