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執事聲字第442號
上列
異議人與
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對本院
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所為112年度司執字第82996號裁定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定有明文,且為合法異議之程式。次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
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
本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13年6月27日所為112年度司執字第82996號裁定提出異議,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9月16日以113年度執事聲字第442號裁定命異議人於送達後3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23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異議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
足憑,依
前揭規定,其異議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