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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執事聲字第 5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528號
抗 告 人 陳薇婷
上列
抗告
人與
相對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
異議
事件,
抗告人
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惟
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