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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執事聲字第 6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603號
異  議  人  陳麗珍



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當事人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第8頁中關於第15-19行「依據本院職權調閱之異議人112年度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所得資料記載,異議人財產具有2筆房屋、3筆土地、1部113年份自用小客車、30餘筆投資,財產總額達384萬6,742元;異議人112年度具有營利所得、利息所得、薪資所得共60餘筆,所得總額達155萬3,55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依據本院職權調閱異議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記載,異議人110年度財產總額為1,868,840元(見司執卷第54頁)」。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