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執事聲字第603號
上列
當事人間
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第8頁中關於第15-19行「
依據本院職權調閱之異議人112年度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所得資料記載,異議人財產具有2筆房屋、3筆土地、1部113年份自用小客車、30餘筆投資,財產總額達384萬6,742元;異議人112年度具有營利所得、利息所得、薪資所得共60餘筆,所得總額達155萬3,55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依據本院職權調閱異議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記載,異議人110年度財產總額為1,868,840元(見司執卷第54頁)」。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