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執事聲字第635號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明
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635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按抗告、再為抗告,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又按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是
本件應徵抗告費1,500元,扣除抗告人前已繳納之抗告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宛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