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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執事聲更一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更一字第4號
異  議  人  陳鈺豐  
相  對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世宗  
相  對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代  理  人  張信鵬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內容
更正後內容
備註
當事人欄漏載
相對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樓及11樓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廖曉薇  
住○○市○○區○○路000號3樓 

相對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住同上
代理人 林世宗
住○○市○○區○○路0段00號4樓 

相對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住同上
代理人 張信鵬
住○○市○區○○路000號4樓之1

相對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良宇
住○○市○○區○○路0段000號11樓
漏未列載於當事人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