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繼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劉月鶯
劉月燕
沈廷峰
劉子嫙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劉榮富間因本院一一三年度家繼簡字第九號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陸仟柒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