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03號
原 告 程慧玲
被 告 程延樂
程世驊
程世驍
兼 上三人
共 同
被 告 程世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五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兩造就被
繼承人程宋美珠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程世駿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
聲請(見本院卷第150頁),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程延樂為被
繼承人程宋美珠之配偶,原告及被告程世驊、程世驍、程世騏、程世駿為被繼承人與程延樂之子女。程宋美珠於民國113年3月11日死亡,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均未
拋棄繼承,其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各6分之1。被繼承人程宋美珠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
系爭遺產),其生前未立
遺囑禁止分割遺產,系爭遺產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然兩造
迄未能達成分割協議。又原告代墊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新臺幣(下同)1萬6,000元及
遺產分割費用6萬元;被告程世騏則代墊被繼承人生前醫療費用1,565元及喪葬費用23萬7,080元,均屬繼承費用,依
民法第1150條之規定,得自遺產中優先受償。為此,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系爭遺產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程延樂、程世騏、程世驊、程世驍對於原告之主張沒有意見,均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法等語(見本院卷第133至145頁
、第150頁)。另被告程世駿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㈠
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
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
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51、1164、114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前段定有明文。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既為完畢被繼承人之後事所不可缺,復
參酌遺產及
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亦規定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由繼承財產扣除,自應由遺產負擔之。準此,被繼承人有關之喪葬費用、遺產管理、遺產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不僅為繼承人個人之利益,且遺產
債權人及其他
利害關係人亦受利益,故此費用應由遺產中支付。另遺產分割,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之規定,應由法院為
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
拘束。是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
㈡
經查,原告
上開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程宋美珠之除戶謄本、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醫療費用收據、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其他收入憑單、寶藏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龍巖股份有限公司發票、台灣仁本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票、正香園企業有限公司收據、法律服務合約書及中信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等件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7至41頁),且為被告程延樂、程世騏、程世驊、程世驍所不爭執。又程世駿經合法之通知,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以為爭執,本院綜上事證,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另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然因兩造無從達成分割協議,則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訴請分割,自屬有據。本院審酌原告之分割方案,與法並無不符,且對兩造無不利益情形,亦未侵害未到庭之程世駿之利益,
堪認採上開分割方案,尚稱妥適公平,而符合兩造利益。
四、
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分割系爭遺產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予分割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列。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按遺產分割之部分,兩造均蒙其利,且
分割共有物糾紛,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雖屬有據,然被告之應訴
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其所為
抗辯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是本件訴訟費用,應以兩造就系爭遺產依其
應有部分之比例即如附表二所示而為分擔始屬公允,爰
依職權酌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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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富邦銀行萬華分行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 | 1.由原告優先取得7萬 6,000元、被告程世騏優先取得23萬8,645元後,餘額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分割結果如非整數 ,四捨五入,如有差額應自行協調。 |
| 中華郵政公司臺北萬大路郵局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 | 1.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分割結果如非整數 ,四捨五入,如有差額應自行協調。 |
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