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聲字第114號
代 理 人 鄭智敏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101年度繼字第271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且此規定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
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被
繼承人邱永標之
債權人,為
查明邱永標之
繼承人及
遺產清冊,為此聲請閱覽本院101年度繼字第271號卷宗,以維護其債權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本院
債權憑證等件為證,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