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聲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准
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七年度繼字第三九七號
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有明文。依
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上開規定於
非訟事件
準用之。依
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家事
非訟事件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被
繼承人朱志成之
債權人,聲請人欲瞭解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繼承人拋棄繼承事件之相關資料,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據其提出本院
家事法庭函、本院
債權憑證(以上均影本)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
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