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聲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即第三人因
債務人李俊蔚
遺產分割事件,聲請
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許可
聲請人閱覽本院一○六年度重家訴更㈠字第二號
分割遺產事件全部卷宗。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公司為李俊蔚之
債權人,為明瞭本院106年度重家訴更一字第2號遺產分割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之相關資料,故聲請閱覽該卷宗等語。
二、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家事
非訟事件
準用之,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48條並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632號
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本院106年度重家訴更㈠字第2號民事判決等件為憑,足認其債務人李俊蔚因系爭事件獲有遺產分配,而聲請人得
查閱系爭事件相關卷宗釐清李俊蔚繼承之財產資料,應認聲請人已盡釋明其與系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