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聲字第60號
代 理 人 王慈先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且此規定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
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被
繼承人莊有志之
債權人,為查明莊有志之
繼承人及
遺產清冊,為此聲請閱覽卷宗,以維護其債權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固據提出本院
家事法庭函、銀行信用卡申請書、銀行信用卡歷史帳單彙總查詢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銀行營業執照、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然莊有志之繼承人莊錢秋莉曾向本院聲請
限定繼承,並由本院依法為
公示催告等情,有本院95年度繼字第175號裁定在卷
可參,而本院95年度繼字第175號卷宗已銷毀等情,有本院111年7月檔案銷毀目錄在卷
可憑,是聲請人聲請閱覽之卷宗已不復存在,自無閱覽之可能,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