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聲抗字第62號
參 加 人 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對於李〇〇聲請對許〇〇
監護宣告事件,聲請
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
繼承人李〇〇名下所有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出租予聲請人設置TOYOTA北斗據點,
惟被
繼承人死亡後,其配偶即應受宣告之人許〇〇為法定繼承人之一,聲請人目前尚餘租金1,726,238元無從給付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聲請人為確定後續
租賃契約換約及租金給付對象,
爰聲明參加訴訟程序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雖據提出土地租賃契約書、戶籍謄本為證,然本件聲請監護宣告事件,依家事事件法規定,為家事非訟事件,而家事
非訟事件並無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後,非訟事件法核無訴訟參加之規定,亦無得再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是聲請人聲請參加本件程序,於法無據,亦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台安
法 官 陳苑文
法 官 謝伊婷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杜 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