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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調字第 131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1314號
原      告  陳立昇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邱永欽
            劉宸碩
            張怡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怡君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15,136元(計算方式如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