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元昊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1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壹、本訴部分: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
假執行聲請均
駁回。貳、反訴部分: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自反訴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而本院係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35萬9,310元,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65萬9,310元(即本訴35萬9,310元加反訴3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3,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