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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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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建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07號
原      告  何清芬 
訴訟代理人  雷宇軒律師                   
被      告  宇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係在桃園市龍潭區聖亭路,而原告爭執不存在之債權係有關新北市三芝區房屋工程款債權,均在本院管轄區域,且觀之原告提出之報價單等證據,兩造就工程款債務亦無合意本院管轄約定,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