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久仲泰營造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尚哲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6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原判決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60萬元本息,上訴人既
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是其上訴利益即為26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萬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