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111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君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4,2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3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