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泰億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為一部上訴,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價額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億2,550萬3,691元,另加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自民國112年4月29日起至113年4月18日即起訴前一日
按週年利率5%之
遲延利息610萬3,731元(計算式如附表),合計共1億3,160萬7,422元(610萬3,731元+1億2,550萬3,691元=1億3,160萬7,4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萬8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鄭佾瑩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