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115號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與
被告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
聲請輔助原告參加訴訟,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聲請參加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即
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