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巢基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8萬1658元(計算式:405萬2363元+起訴前利息82萬9295元=488萬16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80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