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131號
原 告 周見財
被 告 人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9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
翌日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
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
可佐,是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